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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某与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387号申请人郑某,女。被申请人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新华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张岚。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郑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4民初252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郑某垫付的医疗费5500元。上述钱款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4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峥审 判 员  郑海旭人民陪审员  栾晨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珺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