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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辖终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磊、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磊,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辖终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磊,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阳谷大道。法定代表人:黄鸣,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磊与被上诉人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491民初3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磊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涉案款项并非是上诉人个人生活所需的借款,双方也不存在借贷关系,上诉人所实施行为实属职务行为;上诉人在任职期间与承运商有关运费结算虽有争议,但系工作原因实属正常,被上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上诉人职务侵占后,公安机关予以撤销,现又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属于滥用诉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诉人李磊向其借款10万元未予归还为由,以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支付宝交易记录、上诉人李磊出具的内容为“今在王文慧处借用现金¥70000元整,用于支付中通公司物流运费,中通公司已收取(柒万圆整)由李磊负责归还日期2015.3.20日”的书写条一张,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上诉人李磊归还借款10元及利息。另外,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被上诉人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德州航明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皇明公司电子商务部物流业务2014年运费情况说明、被上诉人支付德州航明运输有限公司款项明细、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任职期间的工作职责和运输费用结算流程、德州市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条以及与承运商徐文廷的电话录音、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撤销李磊职务侵占案决定书等证据,证明涉案款项并非上诉人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根据双方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确定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性质有待于实体审理认定。因此,本案不能依据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应当依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李磊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为德州市德城区,德城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491民初30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朱吉星审判员  叶楠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照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