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9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卢保卫、寿中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保卫,寿中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9415号申请执行人:卢保卫,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寿中良,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卢保卫与被执行人寿中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134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赵镥杰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94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镥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