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万福与林乾勇、戴金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福,林乾勇,戴金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995号原告:杨万福,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成,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由长泰县武安镇鹤亭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林乾勇,男,199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戴金河,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杨万福与被告林乾勇、戴金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杨万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万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7元,减半收取计308.5元,由杨万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颜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