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天成与南阳市生日缘珠宝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天成,南阳市生日缘珠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民初3764号原告黄天成,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南阳市生日缘珠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彦芬,任公司经理。地址南阳市汉画街66号。委托代理人刘珂君,住南阳市卧龙区,该公司员工。原告黄天成诉被告南阳市生日缘珠宝商贸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天成、被告南阳市生日缘珠宝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珂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天成诉称,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至3月13日先后被告南阳市生日缘珠宝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加盟联营合同书,合同约定金额11万元。(另有原告2015年3月28日、4月14日、5月17日先后与被告签订了三份加盟联营合同书,合同约定金额11万元。因资金困难该11万元没有起诉。)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合同到期后,被告不能支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追要本金及利息,被告一直推诿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欠款11万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请法院依法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南阳市生日缘珠宝商贸有限公司辩称,三笔欠款11万元属实。另有三笔没有起诉的欠款也属实。被告认可原告认可黄天成所说已付的利息数。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至3月13日先后被告南阳市生日缘珠宝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加盟联营合同书,合同约定金额11万元。分别是2015年2月25日4万元;2015年3月2日3万元;2015年3月13日4万元。合同约定按照3分计息。原告通过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转入刘焱账户110000元,被告南阳市生日缘珠宝商贸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了三份收据,合同期限为1年。该合同内容显示“一、甲方首先郑重承诺,在珠宝开发的经营过程中无论甲方亏赚,乙方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和亏损的连带责任,只负责收取甲方按预定支付乙方的应分红利。二、甲方吸收乙方为股东,乙方投入资金肆万元,资金经营方向由甲方支配。三、乙方入股肆万元,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无论甲方亏赚,乙方全年保底分红元。四、甲乙方合作期限为壹(年)自2015年2月25日至2016年2月24日止。五、合作期内,乙方不得随便退股,如提前退股,红利按1%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每月10号甲方必须把应该分的红利壹仟贰佰元汇入乙方指定固定账号。推迟一天按应存总金额的5%罚违约金(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还款日延迟,延迟期间红利照付)。六、合同自入股金到账生效,以收据或银行回单为准。七、合同期满,乙方把合同交回公司,甲方必须把乙方入股资金肆万元一次性退回乙方指定账号,超一天按5%罚违约金。六、如出现任何意外,甲方以建设路25件商业门面房(其中一楼二间,楼中楼三间,二楼十间,三楼十间)���方评估价280万元,为乙方承担责任。由乙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七、违约责任,如甲方到期不能支付借款本金,乙方提前支取本金均视为违约,如出现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设计资金总额10%的违约金。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财务部门留存一份复印件,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方:刘珂君;乙方:黄天成。”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被告合同专用章。2015年3月2日、2015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两份合同,内容与此一致。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三份,内容为1、“今收到黄天成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系付股金。日期2015年2月25日。”2、“今收到黄天成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系付股金。日期2015年3月2日。”3、“今收到黄天成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系付股金。日期2015年3月13日。”并加盖了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该三份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5年3月至2017年5月向原告支付了57900元的。此后本息至今未付。后原告以被告未履行还款本息义务为由起诉至法院。另查,原告黄天成2015年3月28日、4月14日、5月17日先后与被告另签订了三份加盟联营合同书,合同金额11万元。因原告资金困难,该11万元本次没有起诉。以上查明事实,由原告举证的合同书、收据、被告举证的银行转账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在庭审中均予以出示并经当事人质证,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2015年2月签订了加盟联营协议书,名为加盟联益,实际为借款性质。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11万元(原告与被告另有三份合同,合同金额11万元。因原告资金困难本次没有起诉),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双方建立了��款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联盟协议及收款收据即为双方建立借款关系的债权凭证。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借款本息的义务,长期拖延不还,已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依据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按月息3分向原告转账或现金支付了借款的部分利息共计57900元。因被告向原告黄天成借款共计22万元,原告本次仅起诉11万元,另外11万元原告未起诉,考虑到为方便当事人并减少诉累,本院将该57900元全部计算到原告黄天���本次起诉的11万元借款利息中。原告黄天成没有起诉的另三笔借款11万元视同被告未支付借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照每月3分向原告支付利息,该57900元视同被告分次按照每月3分向原告支付利息18个月。自第19个月起,被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按照每月2分向原告支付剩余部分借款利息。考虑到行文的方便,且征得原告同意,被告应当自2016年9月13日起按照每月2分向原告支付下余部分借款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原告黄天成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1万元,并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市生日缘珠宝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黄天成归还借款11万元,并自2016年9月13日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南阳市生日缘珠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