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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孔宪申与孔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宪申,孔贞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1民初1988号原告:孔宪申,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峰,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孔贞,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原告孔宪申与被告孔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宪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467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孔贞长年从事粮食收购生意,我将自己种植收获的粮食卖给了被告。从2014年6月4日起,被告没有支付粮食款,分多次给我出具了收到条,经我多次催要,双方核算后,被告2017年6月12日给我书写了欠条,总计欠我现金46700元。被告长年拖欠我粮食款,至今未付,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现被告明确认可债务,欠款事实清楚,请求法院支持诉求。被告孔贞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孔宪申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46700元的事实。被告孔贞对上述证据未予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孔宪申所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客观性,对本案事实有证明力。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孔贞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67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孔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孔宪申欠款467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元,由被告孔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