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8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太林与李小建、武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太林,李小建,武向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8662号原告:杨太林,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爱(原告之妻),女,197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李小建,男,199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被告:武向阳,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0号宝钢北方大厦五层。原告杨太林与被告李小建、武向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木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