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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销售假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刑初73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且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在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重固大街270号其无证经营的保健品店内向他人出售“硬到底”药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在其店内柜台中查获“硬到底”药品120粒。经上海市松江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药品中检出西地那非成份。经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属于按假药论处的假药。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周志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店铺照片、“硬到底”说明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关于商请认定刘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中药品是否为假药的函》、上海市松江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认定刘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中药品是否为假药的复函》,案发经过及表格、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公众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禁止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涉案假药予以没收。诫勉语: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朱秀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