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何国南与被告黄杏娥、黄雄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南,黄杏娥,黄雄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81民初128号原告:何国南,男。被告:黄杏娥,女。被告:黄雄勇,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班,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国南与被告黄杏娥、黄雄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国南、被告黄杏娥、被告黄雄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国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元月8日的劳动报酬共计1278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被告黄杏娥在资兴市东江罗围开了一家永宏美的专卖店,2016年6月,被告黄杏娥在资兴市鲤鱼江开了分店。被告黄雄勇与被告黄杏娥是合伙关系,原告系店里的家电安装师傅。被告经常以资金周转为由拖欠原告工资,原告在被告店内一直做到2017年1月店子关门,被告共欠下原告劳务工资12786元。2017年1月5日,被告黄杏娥卷款潜逃后的几天,一直由被告黄雄勇负责店面的运转和资金的收付。故原告特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黄杏娥辩称,原告确实在被告店内做事,对欠原告的劳务工资予以认可。黄雄勇辩称:1.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资兴市永宏家电超市鲤鱼江店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系被告黄杏娥,被告黄雄勇既不是该店的实际经营人,也不是合伙股东,更没有参与该店的分红,原告将黄雄勇列为被告属于主体错误,被告黄雄勇没有支付原告劳务工资的义务。2.原告称2017年1月5日后,被告黄雄勇负责店面的运转和资金收付与事实不符。因被告黄杏娥卷款逃跑后,店里一片混乱,被告黄雄勇只是作为被告黄杏娥的朋友维持一下秩序。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黄雄勇与被告黄杏娥是否是合伙关系,被告黄雄勇对此予以否认,被告黄杏娥则称被告黄雄勇有投资但店子是其一个人经营。本院认为,资兴市永宏家电超市鲤鱼江店注册登记的经营者为被告黄杏娥,系个体工商户,原告并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黄雄勇系该店的合伙人或实际经营者,被告黄杏娥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黄雄勇系合伙人,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黄雄勇与被告黄杏娥系合伙关系的事实不予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欠付原告的劳务工资应当由谁支付。本案中,因资兴市永宏家电超市鲤鱼江店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为被告黄杏娥,且原告及被告黄杏娥均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黄雄勇与被告黄杏娥系合伙关系,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黄雄勇共同支付原告劳务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欠付原告的劳务工资应当由被告黄杏娥支付。因被告黄杏娥对原告主张的劳务工资具体数额12786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杏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国南劳务工资12786元;二、驳回原告何国南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黄杏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飞燕人民陪审员 谭联盟人民陪审员 袁春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梦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