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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安徽迈高木业有限公司与安徽丰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丁本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迈高木业有限公司,安徽丰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丁本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359号原告:安徽迈高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3768号佳海工业城一期D2-D5幢D5-101/201/30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724094(1-1)。法定代表人:徐奕斌,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家军,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新,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丰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杨庙镇四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743529。法定代表人:丁德,公司董事长。被告:丁本干,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安徽迈高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丰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丁本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迈高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丰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迈高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迈高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丰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程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珊琥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