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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义乌市蒂贝比首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义乌市蒂贝比首饰有限公司,张盈飞,邹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4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1401号。负责人朱浩乐,行长。委托代理人鲍建华,系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义乌市蒂贝比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乌国际商贸城一期市场9385号商位。法定代表人张盈飞。被执行人张盈飞,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邹丰,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义乌市蒂贝比首饰有限公司、张盈飞、邹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盈飞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及被执行人邹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一时无法处置,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毛应强执 行 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