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7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夏少飞与毛香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少飞,毛香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616号之一原告:夏少飞,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毛香贵,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夏少飞诉被告毛香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少飞在收到本院补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足额补交,也不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经收取的诉讼费1020元退还原告夏少飞510元。审 判 长 许 健人民陪审员 郭函丽人民陪审员 许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穆立强?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