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310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梁武诉瑞丽市亿客购物中心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武,瑞丽市亿客购物中心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2民特1号申请人:梁武,男。申请人:瑞丽市亿客购物中心。实际经营人达利涛,男。申请人梁武与申请人瑞丽市亿客购物中心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梁武与申请人瑞丽市亿客购物中心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梁武、瑞丽市亿客购物中心撤回申请。审判员 雷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楚志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