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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汤金明、陈腮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金明,陈腮芳,占伟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汤金明,男,1951年3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陈腮芳,女,1950年6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占伟剑,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地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汤金明申请执行陈腮芳、占伟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恢复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玉山县,为便于财产处置,有利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赣11执恢9号汤金明申请执行陈腮芳、占伟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玉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根发审判员  周富华审判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华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