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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钟铖与王洪根、吴研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铖,王洪根,吴研,杨扣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钟铖,男,197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王洪根,男,197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吴研,女,1978年9月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杨扣兰,女,195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铖与被执行人王洪根、吴研、杨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就未履行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寅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