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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财保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财保5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胜,男,196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乡永丰村*组**号,身份证号码3407211965********。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130号。法定代表人:宋津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胜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皖0706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现双方和解,故王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冬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