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风海与兰洪、河北元蓝圣洲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海,兰洪,河北元蓝圣洲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541号原告:李风海,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被告:兰洪,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河北元蓝圣洲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屯工贸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春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海、河北元蓝圣洲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主张变更诉讼对象和诉讼标的。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海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风海负担。审判员 范红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洪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