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朗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帕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帕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朗民初字第33号原告:帕某,男,藏族,1982年6月21日出生,西藏朗县人,农民,现住朗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外来务工人员,现住林芝市巴宜区。原告帕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帕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次仁占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旦 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