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7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秀丽与肖守美、冷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丽,肖守美,冷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231号原告:王秀丽,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肖守美,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冷先明,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王秀丽与被告肖守美、冷先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秀丽于2017年7月27日减少诉讼请求至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丽撤诉。原告王秀丽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秀丽负担。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