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丁义友与赵全、王乔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义友,赵全,王乔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1019号原告:丁义友,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洁,云南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全,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重庆市大足县人,现住弥勒市。被告:王乔柱,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明和,云南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子丹,云南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丁义友与被告赵全、王乔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丁义友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义友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义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原告丁义友负担(免交)。审判员 孙应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林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