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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三永、唐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三永,唐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601号申请执行人:刘三永(又名刘宏彬),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唐二(又名唐起林),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场职工,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刘三永与唐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05)怀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