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湘瑜、刘劲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湘瑜,刘劲林,庞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484号申请执行人:陈湘瑜,男,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刘劲林,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庞玉梅,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申请执行人陈湘瑜与被执行人刘劲林、庞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劲林、庞玉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责令被执行人刘劲林、庞玉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共同向陈湘瑜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借款利息、向陈湘瑜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6340元、申请执行费2948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劲林、庞玉梅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刘劲林、庞玉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除上述财产外其它线索。综上,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劲林、庞玉梅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丘耀辉审判员 李凌锋审判员 梁 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