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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林芳与王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林芳,王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2618号原告:罗林芳,女,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王英华,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罗林芳与被告王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王英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林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英华因缺乏资金于2016年7月18日向原告罗林芳借款人民币3000元,出具借条,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经原告罗林芳催讨,被告王英华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罗林芳借款人民币3000元。若被告王英华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英华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奚圣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俞月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