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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光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粤06刑更1313号罪犯王某光,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粤0705刑初字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粤07刑终第203号刑事裁定,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31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王某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广东省佛山监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提请撤回减刑建议申请书》。本院认为,广东省佛山监狱撤回对罪犯王某光的减刑建议,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广东省佛山监狱撤回对罪犯王某光的减刑建议。将(2017)粤佛监刑执字第558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佛山监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