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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3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刘炜华、王泽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炜华,王泽嵩,王泽崑,王嵛璟,江西昊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489号申请人:刘炜华,女,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人:王泽嵩,男,201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址同上。申请人:王泽崑,男,201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址同上。申请人:王嵛璟,女,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江西昊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州中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647776489。法定代表人:徐春波,经理。申请人刘炜华、王泽嵩、王泽崑、王嵛璟与被申请人江西昊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炜华、王泽嵩、王泽崑、王嵛璟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昊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王旭自愿以其名下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1-××8)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炜华、王泽嵩、王泽崑、王嵛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昊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王旭名下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1-××8)。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圣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颜志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