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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0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诺柔饰品厂、楼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诺柔饰品厂,楼秋芳,金成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73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工人北路499号。负责人:张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巧仙,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诺柔饰品厂,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经济开发区。投资人:楼秋芳。被告:楼秋芳,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金成标,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义乌市诺柔饰品厂、楼秋芳、金成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季东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喻志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