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2执14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建成、彭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成,彭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14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建成,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彭俊,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住三门县。申请执行人陈建成与被执行人彭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022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彭俊有不动产坐落于三门县海游街道环湖南路16号1幢一单元904室【不动产权证号:三国用(2013)第001405号,2013018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彭俊所有的不动产坐落于三门县海游街道环湖南路16号1幢一单元904室【不动产权证号:三国用(2013)第001405号,201301810】。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年。(2017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