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徐文勇、陈辉诉被告谭海兵、姜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勇,陈辉,谭海兵,姜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2080号原告徐文勇,男,汉族。原告陈辉,男,汉族。被告谭海兵,男,汉族。被告姜涛,男,汉族。原告徐文勇、陈辉诉被告谭海兵、姜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徐文勇、陈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文勇、陈辉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勇、陈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00元,减半收取1630.00元由原告徐文勇、陈辉承担。审判员 毛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峙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