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林某1、林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1,林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2135号申请执行人:林某1,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林某2,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1与被执行人林某2继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可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326执2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谢作概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建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