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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汤某、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汤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987号原告:张某,男,1970年8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现住赤峰市。被告:汤某,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刘某,女,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张某诉被告汤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宋超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刘伟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