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3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善诉被告唐桂英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善,唐桂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1509号原告:李志善,男,汉族,粮农。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富家,互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唐桂英,女,汉族,粮农。原告李志善诉被告唐桂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志善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善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善撤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李志善承担。审判员 赵 玉 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央宗卓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