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孙秀英与刘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英,刘方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孙秀英,女,生于1963年8月16日,天祝县安远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占明,男,生于1951年11月11日,住天祝县。被执行人刘方东,男,生于1979年9月10日,永靖县居民。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的王占虎与刘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015)天法民初字第9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刘方东于2015年11月27日前给付王占虎借款本金及利息30万元、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王占虎借款本金及利息20万元,共计50万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占虎因病去世,王占虎之妻孙秀英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为孙秀英。本案在立案执行前,被执行人刘方东已向原申请执行人王占虎支付13.5万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方东执行11.9万元,其余24.6万元未执行,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方东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其名下登记的×××号”奥迪”小型轿车一辆,我院裁定扣押,并向车管部门送达查封车籍档案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车辆按揭款尚未付清,车辆实际由其他法院扣押。被执行人刘方东提出其在他人处有债权,我院裁定扣留该款,但各协助执行人提出暂时无现款执行,需等至各协助执行人款项到位后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法民初字第9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方东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