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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建兵与张龙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建兵,张龙海,胡胜利,李向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85号原告:洪建兵,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张建义,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龙海,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第三人:胡胜利,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第三人:李向阳,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建兵与被告张龙海、第三人胡胜利、李��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建兵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减交、免交或者缓交等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忠敏人民陪审员  吴力凯人民陪审员  刘海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胡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