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5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宏礼、周东与文国胜、冯琼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礼,周东,文国胜,冯琼,四川阿玛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572号原告:周宏礼,男,汉族,1940年12月10日出生。原告:周东,女,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文国胜,男,汉族,1965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冯琼,女,汉族,1981年1月27日出生。被告:四川阿玛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82187759B。法定代表人:贺敬。原告周宏礼、周东诉被告文国胜、冯琼、四川阿玛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夏家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