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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7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秦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7民初563号原告:秦某,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林,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冯某,女,199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铖,四川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公开理由:本案系离婚诉讼,故不在互联网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审判员  陈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