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秦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7民初563号原告:秦某,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林,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冯某,女,199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铖,四川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公开理由:本案系离婚诉讼,故不在互联网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审判员 陈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