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字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俊霞、吴秀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俊霞,吴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字206号申请执行人:申俊霞,女,汉族,1965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吴秀芬,女,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民终2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吴秀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了申请人的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张宗巨执行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子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