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5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商汇支行与袁丽清、林永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商汇支行,袁丽清,林永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5585号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商汇支行,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希望路时代风华二期。负责人:董京。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贽亦,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毅,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袁丽清,女,1977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福建省柘荣县。被告:林永本,男,1972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福建省柘荣县。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商汇支行与被告袁丽清、被告林永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袁丽清、被告林永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商汇支行撤回对被告袁丽清、被告林永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1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袁丽清、被告林永本承担。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俊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