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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02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安岳县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与陇南市武都大元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安岳县宏达建筑工程公司,陇南市武都大元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02民初1752号原告:四川省安岳县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住安岳县岳阳镇东大街209号七幢三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飞雄,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茂福,男,汉族,生于1941年11月20日,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兴隆街***号,身份证号:×××。被告:陇南市武都大元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陇南市武都区外纳乡透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旭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四川省安岳县宏达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陇南市武都大元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安岳县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安岳县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安岳县宏达建筑工程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3860元,减半收取计6930元,由原告四川省安岳县宏达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利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巩龙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