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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发展与方深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发展,方深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1411号原告:吴发展,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常山农场新寮管区。被告:方深深,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吴发展与被告方深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吴发展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发展以方深深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发展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吴发展负担。审判员  周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丹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