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发展与方深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发展,方深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1411号原告:吴发展,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常山农场新寮管区。被告:方深深,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吴发展与被告方深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吴发展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发展以方深深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发展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吴发展负担。审判员 周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丹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