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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4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24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 年 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现住深圳市盐田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 于2017年3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2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6 年 12月1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粤BT43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J253挂车)在宝安区松岗街道广田路由西往东行 驶之至新中泰物 流园路口时。该车车头与由南往北经人行横道通过道路曹某某驾驶的自行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曹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曹某某的死亡符合钝性物体(如车辆、地面 等)作用于头部、腹部致颅脑损伤、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王某某驾驶粤BT43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制动系存在安全隐患,粤BJ253挂车 制动系、行驶系存在安全隐患。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又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路口右侧来车先行,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曹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注意过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王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3月13日,交警通知王某某接受调查,王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 本院意见 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情节,已支付2万元费用给被害人家属,被告人负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有一定过错。 判 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雯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