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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9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段才国、肖丽艳与湖南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才国,肖丽艳,湖南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9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段才国,男,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肖丽艳,女,住湖南省。被执行人湖南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法定代表人:肖石民,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段才国、肖丽艳与湖南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湘0529民初5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6日向湖南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并对其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查明该公司在城步苗族自治县有一处正在开发的楼盘(鸿达商业街)。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湖南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石民因病死亡,尚未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所有业务处于停摆状态,在建的鸿达商业街的商品房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公司无力缴纳办理房屋产权证税费,致使房屋产权证暂时无法办理。只有待被执行人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将鸿达民族商业街建成出售后,该案才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良强审 判 员  朱继红代理审判员  瞿冠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