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魏钟毓、曹春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钟毓,曹春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魏钟毓,女,汉族,2012年1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母亲,住址,被执行人:曹春健,男,汉族,1993年04月04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魏钟毓申请执行曹春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4日制作的(2016)皖0111民初67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61.78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付款利息2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春健在银行存款人民币658.7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夏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