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陈思源与闫新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源,闫新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946号原告:陈思源,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淮北市杜集区。被告:闫新江,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某学校教师,住淮北市相山区。原告陈思源与被告闫新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月华人民陪审员 范保中人民陪审员 冯忠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兴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