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周召祥农村承包经营户与石长青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召祥农村承包经营户,石长青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2219号原告:周召祥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周召祥,男,1947年9月14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湖北省钟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召福(系周召祥之弟),男,1951年5月4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石长青,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周召祥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石长青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周召祥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召祥农村承包经营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召祥农村承包经营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0元,由周召祥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