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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叶学斌与贺自平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学斌,贺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叶学斌,男,1971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住青铜峡市裕民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贺自平,男,1969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裕民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叶学斌与贺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申请费666元,共计5171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