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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陈永凤与翁金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凤,翁金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123号原告:陈永凤,女,汉族,住固始县。原告委托代理人:胡玉云,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金旭,男,汉族。原告陈永凤诉被告翁金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翁金旭归还借款3万元及至偿清借款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但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本院审理认为,原告起诉后,未能提供确切的被告地址,属无明确被告的情形,本院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永凤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由原告陈永凤负担。审判员  王俊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呈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