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龙运强;龙老孝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运强,龙老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8民特9号申请人:龙运强,男,1940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存忠,新宁县马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龙老孝,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系申请人之子。申请人龙运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龙运强诉称:申请人之子龙老孝于2015年1月3日在武冈市邓家铺镇潭头村迷路,在邓家铺镇民政工作人员将龙老孝送往武冈市民政救助站途中时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现特申请法院宣告龙老孝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龙老孝,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丰田乡丰田村5组27号,系申请人之子。2015年1月3日,龙老孝在武冈市邓家铺镇潭头村迷路,在邓家铺镇民政工作人员将龙老孝送往武冈市民政救助站途中时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龙运强申请宣告龙老孝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在被申请人住所地发出寻找龙老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龙老孝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龙老孝自2015年1月3日失踪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在被申请人住所地发出寻找龙老孝的公告后,龙老孝仍然没有出现,故龙老孝失踪的事实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龙老孝为失踪人。二、指定龙运强为失踪人龙老孝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沈郁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一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