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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谢家忠与滁州市众鑫包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家忠,滁州市众鑫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185号原告:谢家忠,男,196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滁州市众鑫包装有限公司,住址地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吴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090765073W(1-1)。法定代表人:孙永喜,公司经理。原告谢家忠与被告滁州市众鑫包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谢家忠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家忠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家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家忠负担。审 判 长  孙春孺人民陪审员  钱朝荣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凌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