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申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景山、杜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景山,杜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申10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景山,男,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怀来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杜锋,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再审申请人李景山与被申请人杜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不服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2017)冀07民终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景山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书下来后,申请人向承办法官要李景山向法庭提供的杜峰算出来每平米3013元的证据,法官并未找到,故申请人提起上诉;二、申请人上诉后,一审法官又让被申请人补写了丢失的证据,而且也没有让申请人看。对这个证据申请人全然不知,二审开庭时法官出示了这个证据,申请人否认了这个证据,因为这个证据是每平米3220多元,与原来的证据完全不一致。由于被申请人的伪证,故造成二审错判,故请求依照事实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景山未能提供任何新证据证实其申诉的主张,所以对于申请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李景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景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姜红有审判员 王 潇审判员 刘亚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卜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