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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周祥芹与张万海、杜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祥芹,张万海,杜云兰,枝江市名丹土元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4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3民初772号原告周祥芹,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委托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万海,男,195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告杜云兰(张万海之妻),女,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告枝江市名丹土元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金盆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0583MA4877HW94。法定代表人张万海,经理。原告周祥芹与被告张万海、杜云兰、枝江市名丹土元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曹自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祥芹及其委托代理人苟敏、被告张万海、被告枝江市名丹土元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万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云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祥芹诉称,被告张万海、杜云兰因周转需要,分别于2015年3月16日、2015年10月2日、2016年1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50000元、10000元,并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0%。被告张万海、杜云兰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并加盖了被告枝江市名丹土元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公章。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后,被告张万海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经催要,其余借款本息未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直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张万海、枝江市名丹土元养殖专业合作社辩称,原告所述三笔借款属实。三笔借款汇总成一张借条,由三被告出具。以上三笔借款约定年利率为10%,同时约定在被告张万海养殖的土元出售后货款或者被告张万海房屋拆迁补偿款到位后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借款本息。原告向三被告支付借款后,被告张万海分两次向原告支付了借款利息共计2000元。借款期限不满一整年的,原告不能按照年利率10%主张利息。被告杜云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三被告因周转需要,分别于2015年3月16日、2015年10月2日、2016年1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50000元、10000元。被告张万海、杜云兰将上述借款汇总,向原告出具了借款70000元的借据,约定年利率为10%,并加盖了被告枝江市名丹土元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公章。同时借条注明:“还款日期限定货到款或者房屋拆迁的补偿款到位后,给周祥芹一次性付清”。被告张万海分别于2017年1月1日、2017年4月9日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000元。下余借款本息经原告催要,三被告未付。以上事实有借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三被告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张万海对该借款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借款期限,双方约定并不明确。原告可随时要求返还,或者经原告催告后三被告应及时返还借款。同时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0%,未超过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利息计算为12830元(见表一),已经支付借款利息2000元,还应支付10830元。被告张万海辩称不足一整年的借款期间不应按年利率10%主张利息,该辩称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万海、杜云兰、枝江市名丹土元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祥芹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截止2017年7月18日借款利息10830元,并自2017年7月19日起对借款本金7000元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直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795元,由被告张万海、杜云兰、枝江市名丹土元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自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灵芝表一编号借款时间计息本金计息天数年利率欠息数额12015.3.1610000元855天(2015.3.16-2017.7.18)10%2342元22015.10.250000元655天(2015.10.2-2017.7.18)10%8973元32016.1.1210000元553天(2016.1.12-2017.7.18)10%1515元合计12830元 更多数据: